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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审会计报表能否作为纳税依据?

2004-9-27 9:50  【 】【打印】【我要纠错
    今年5月份报载,我市某税务局抽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1998年度审计报告,1812户企业中有1488户的应纳税所得额被税务部门进行了调整,调整比例高达82.1%.由此断定我市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质量堪忧。这就引发出一个问题,注册会计师已审会计报表能否作为纳税依据?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在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的,用于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总体发表意见的书面文件。审计报告的使用者主要为被审计单位的投资者或股东和债权人、其他与企业有关政府部门,注册会计师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可以加强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编制会计报表的可信度和公信力。注册会计师的已审会计报表,由企业按照会计准则和企业制订的会计制度来进行编制,由注册会计师按照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已审会计报表中的税前利润总额是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来进行编制,即会计所得,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所得存在着差异,其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永久性差异是指某一会计期间,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所得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时间性差异是指税法与会计准则在确认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所得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由于有这两个差异的存在,已审会计报表是不能作为纳税依据的,税务局在计算所得税时应依据税法规定对已审会计报表中的税前会计所得进行调整,计算出应税所得,据此计缴企业所得税。注册会计师可以为企业代理纳税申报服务,对被审计企业税前会计所得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这已是对已审会计报表的再加工。上述报道中,税务局对注册会计师已审报表进行调整,如属于注册会计师对税法和会计准则运用不当,注册会计师应负担审计责任;如属于税法和会计准则不同规定而产生的差异,应是允许的,注册会计师不应负担审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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